权力类型
其他权力
权力事项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信息查询和个人账户一次性支取(主项)--参保单位参保信息查询(子项)
行政主体
市医疗保障局
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第十四条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税。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2、《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6号)
第五条参加社会保险的外国人,符合条件的,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在达到规定的领取养老金年龄前离境的,其社会保险个人账户予以保留,再次来中国就业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经本人书面申请终止社会保险关系的,也可以将其社会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第六条外国人死亡的,其社会保险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3、《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医保局令第41号)第七条港澳台居民在达到规定的领取养老金条件前离开内地(大陆)的,其社会保险个人账户予以保留,再次来内地(大陆)就业、居住并继续缴费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经本人书面申请终止社会保险关系的,可以将其社会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已获得香港、澳门、台湾居民身份的原内地(大陆)居民,离开内地(大陆)时选择保留社会保险关系的,返回内地(大陆)就业、居住并继续参保时,原缴费年限合并计算;离开内地(大陆)时已经选择终止社会保险关系的,原缴费年限不再合并计算,可以将其社会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单位按照《石家庄市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的要求,提供受理材料,材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补充材料。
2、审查责任:按照“事项清单”审核材料完整性、有效性。
3、决定责任:按照经办流程予以办理。
4、送达责任:现场办结的业务告知或打印其查询内容。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事项申请不受理的 ;
2、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全的全部内容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