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类型
其他权力
权力事项
制定和调整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项目政府指导价格
行政主体
市医疗保障局
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全文。
2、国家发改委、国家卫计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改革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的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844号)全文。
3、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1413号)全文。
4、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北省定价目录〉的通知》(冀发改价调〔2022〕1563号)全文。
5、河北省医疗保障局、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河北省完善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试行)》(冀医保规〔2023〕4号)全文。
6、河北省医疗保障局、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增和修订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工作的通知》(冀医保规〔2023〕5号)全文。
责任事项
1、申请责任:由医疗机构向各级医保、卫健等部门提出申请。
2、审核责任:各级医保、卫健等部门进行审核后,研究提出意见建议。
3、决定公布责任:经局机关有关会议研究决定并向社会公布。
4、解释责任:对政策规定的具体含义和出现新的情况适用问题进行解释。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科学、合理的意见不予采纳的;
2、对不符合法律法规、相关政策要求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予以审查通过的;
3、在制定和调整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及发生腐败行为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