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
权力事项
对定点医疗机构、零售药店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监督检查
行政主体
市医疗保障局
实施依据
1、《河北省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基本医疗保险服务以及有关活动的监督检查,依法调查处理违反基本医疗保险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违法行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处理或者及时移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河北省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基本医疗保险服务以及有关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场所进行调查,询问与调查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有关问题作出说明、提供有关证明材料;(二)查阅、记录、复制与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管理有关的材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灭失的材料依法予以封存;(三)根据监督检查工作的需要,委托社会中介组织就监督检查事项进行审计;(四)对骗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或者可能造成基金损失的行为予以制止并责令改正。《河北省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基本医疗保险服务以及有关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被检查者应当予以协助,如实作出说明、提供有关材料,不得谎报、瞒报,不得拒绝或者阻碍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河北省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投诉基本医疗保险服务以及有关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举报投诉制度,公开举报投诉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接到举报投诉的部门和机构,对职责范围内的举报投诉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2、《河北省医疗保障基金监管办法》预防与内控、监督检查、责任追究所规定的内容。 全文。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对定点医药机构违约违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案件线索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移送责任:协议处理意见按流程转相关科室进行协议处理。涉案金额巨大或情节严重的,按流程报上级部门处理。 4、事后管理责任:对案件核查相关资料违规违约机构或个人纳入重点监管范围。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