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类型 |
其他权力 |
权力事项 |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异地就医备案 |
行政主体 |
市医疗保障局 |
实施依据 |
《河北省医疗保障局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优化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服务等有关事宜的通知》(冀医保规[2022]6号)河北省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实施细则第七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下列人员,可以申请办理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一)跨省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包括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常驻异地工作人员等长期在参保省外工作、居住、生活的人员。(二)跨省临时外出就医人员,包括异地转诊就医人员,因工作、旅游等原因异地急诊抢救人员以及其他跨省临时外出就医人员。第八条跨省异地就医住院直接结算实行登记备案管理,跨省异地就医门诊费用直接结算无需备案。参保人员可通过国家医保服务平台APP、国家异地就医备案小程序 或河北智慧医保小程序等多种渠道办理登记备案,也可到参保地经办机构办理。第九条到参保地经办机构办理备案的,本人办理需持本人医保电子凭证或身份证;委托他人代办的需持办理人身份证和就医人身份证。 |
责任事项 |
1、办理责任:按照《石家庄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基本医疗保险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要求办理异地就医备案登记。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规履行义务的; 2.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谋取不正当权益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