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类型 |
行政强制 |
权力事项 |
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灭失的医疗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相关的资料予以封存 |
行政主体 |
市医疗保障局 |
实施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十九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存在问题的,应当提出整改建议,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或者向有关行政部门提出处理建议。社会保险基金检查结果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实施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阅、记录、复险基金的行为予以制止并责令改正。 2、《河北省医疗保障基金监管办法》:全文。 |
责任事项 |
1、决定责任:在证据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灭失的情况下,经行政部门负责人报告、批准后,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制作现场笔录。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情况紧急,需要当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 2、执行责任:由医疗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封存,并出具封存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封存的理由、依据和期限; (三)封存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名称、数量等;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五)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的名称、印章和日期。封存清单一式两份,由当事人和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分别保存。 3、保管责任:封存的资料、设施等物品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因封存发生的保管费用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承担。封存的物品及存放封存物品的场所,应当加贴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封条,任何人不得随意动用。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2、因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3、未依法实施封存造成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相关的资料灭失; 4、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5、在实施强制执行措施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在行使行政强制权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