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人机”等通用航空器监管
序号 涉及部门 职责分工
1
市公安局
负责违法违规“无人机”等“低慢小”航空器落地后的秩序维护和现场处置工作,配合对违法违规活动的单位或个人进行查处。负责组织协调重大活动期间“无人机”等“低慢小”航空器的地面防范管控工作。违法施放“无人机”等“低慢小”航空器扰乱公共秩序,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市城管综合行政执法局
负责指导监督各县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依法查处在城区违章销售“无人机”等通用航空器等影响市容环境卫生行为。

相关依据:

总参谋部、 公安部、海关总署、工商总局、体育总局、安全监管总局、 民用航空局、中国气象局 《关于加强和改进通用航空 管理的意见》(参作〔2010〕79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