瓶装液化石油气的管理
序号 涉及部门 职责分工
1
市城管综合行政执法局
牵头负责对已取得燃气经营许可的液化石油气企业开展安全检查,并督促限期整改到位;依法打击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的液化石油气站和非法储存、倒灌、分装的液化石油气网点;检查从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企业应急预案、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及落实情况等;查处为无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提供经营性气源等违法违规行为。
2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牵头负责查处气瓶充装单位充装非自有、超期未检、报废钢瓶等违法行为;查处违规销售不合格液化气钢瓶、无熄火保护装置燃具等问题;查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等问题。
3
市交通运输局
牵头依法检查液化石油气道路运输企业的经营资质、液化石油气道路运输车辆的资质及从业人员资格;会同有关部门查处未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经营许可从事液化石油气运输的违法违规行为。
4
市应急管理局
牵头负责检查已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液化石油气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等情况;负责液化石油气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工作;根据法定程序和权限,依法组织或参加相关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5
市消防救援支队
负责对液化石油气生产、储存、经营、使用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开展督查、抽查,对上述单位的火灾、泄露等事故开展灭火和抢险救援工作。
6
市公安局
配合相关部门对在居民区和公共场所非法储存、销售液化石油气行为进行查处,对非法储存、倒灌、销售液化石油气的行为和窝点进行查处;对无经营资质非法经营燃气、生产销售不合格气瓶等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阻碍行政执法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公安交管部门负责对液化石油气道路运输车辆涉及道路交通安全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7
市商务局
配合有关部门督促餐饮企业加强燃气安全管理,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相关依据:

《关于建立石家庄液化石油气经营市场监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市政府〔2020〕-2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