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
序号 涉及部门 职责分工
1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负责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经销及企业新、改、扩建的审核转报工作,监督管理民用爆破器材安全生产工作;参与民用爆炸物品事故调查处理;负责民爆器材行业生产流通的监督管理和安全生产工作。
2
市公安局
负责民用爆炸品的公共安全管理,监管指导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安全保卫;负责爆破作业人员和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的许可;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监督指导县级公安机关对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的许可,以及爆破作业及其民用爆炸物品储存的监管;组织销毁处置使用、运输环节废旧罚没的非法民用爆炸物品;侦查非法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民用爆炸物品的刑事案件。
3
市应急管理局
依法依规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和应急救援的相关工作。

相关依据:

1.《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2.《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3.《民用爆炸物品进出口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1号)
4.《关于进一步明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05〕6号)
6.《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评估暂行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