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
权力事项
对财政、财务等事项的检查
行政主体
市财政局
实施依据
1.《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二条。
2.《财政部门监督办法》第三条、第二十五条。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依法对财政、财务等事项实施监督。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依法实施处罚。
3.移送责任: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依法对财政、财务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的。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
3.不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
4.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备注
监督评价科、各业务科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