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类型 |
行政裁决 |
权力事项 |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 |
行政主体 |
市财政局 |
实施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 。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八条 3.《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六条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对投诉材料进行初步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审理责任:处理投诉事项采用书面审查的方式,必要时可以进行调查取证或者组织质证。 3、裁决责任:根据事实和法律、法规做出裁决,制作并向双方当事人送达的裁决书(说明裁决的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能否向法院起诉的权利及行使诉权的期限)。 4、执行责任:对供应商投诉处理裁决生效后,争议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在法定期限进行裁决;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进行行政裁决的; 3、在权属争议裁决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4、在行政裁决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备注 |
政府采购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