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权力事项 |
对会计信息质量的检查 |
行政主体 |
市财政局 |
实施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七条、第三十二条。 2.《财政部门监督办法》第十六条。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会计信息质量等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依法实施处罚; 3.移送责任: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对本辖区内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会计信息质量等情况组织监督检查。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 3.不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 4.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备注 |
监督评价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