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码
1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事项
对违反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相关规定的处罚
行政主体
市卫生健康委
实施依据
《河北省爱国卫生条例》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爱国卫生工作的行政部门给予处罚:(一)室内外卫生达不到标准的单位,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二)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吸烟,经劝阻不改正的,处以十元罚款;(三)禁止吸烟场所的所在单位未按规定要求开展禁止吸烟活动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四)不按规定参加杀灭老鼠、苍蝇、蚊子、蟑螂等病媒生物活动或者病媒生物密度超出国家规定标准的单位,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一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石家庄市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爱国卫生工作的行政部门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一)违反第十三条 规定的,处以1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限期改正;(二)违反第十四条 第(二)款规定的,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承担重新监测的费用;损坏监测器具的应承担赔偿责任;(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 第一款规定的,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并责令限期改正。
责任事项
1. 立案责任:发现未达到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标准、被监测单位拒绝监测和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服务机构未依法登记注册,市爱卫办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爱卫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2.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按规定给予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因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未移送司法机关的; 8.除按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卫生健康行政机关及执法人员自行收缴罚款的; 9.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