疾病应急救助工作
序号 涉及部门 职责分工
1
市卫生健康委
负责指定基金经办管理机构,指导基金经办管理机构按照相关规定做好基金支付申请资料初审工作,牵头做好申请资料联审工作,向财政部门提交支付申请,财政、卫生健康等行政部门加强对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管理,对工作开展不力、弄虚作假、虚报漏报等行为,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2
市医疗保障局
负责保障参保患者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协助基金经办管理机构共同做好对患者有无负担能力的鉴别工作;负责完善现行医疗救助制度,将救助关口前移,加强与医疗机构的衔接,按规定对符合条件的患者进行救助,做到应救尽救。
3
市公安局
负责协助医疗机构和基金管理机构核查患者身份;配合医疗机构对逾期不处理尸体,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4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负责协助基金经办管理机构共同做好对患者有无工伤保险鉴别工作;配合卫健部门做好联审工作。

相关依据:

1.《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实施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发〔2014〕24号)
2.《关于印发<石家庄市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石财社〔2014〕167号)
3.《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医疗机构疾病应急救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石卫医政〔2014〕12号)
4.《关于印发石家庄市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经办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石卫医政〔2014〕15号)
5.《关于印发<石家庄市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石卫规〔2019〕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