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涉及部门 | 职责分工 |
1 |
市卫生健康委 |
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并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实际需要,提出成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建议。负责组织制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方案;统一组织实施预防控制和应急医疗救治措施,并进行检查、督导;根据预防控制工作需要,依法提出隔离、封锁有关地区的建议。 |
2 |
市委宣传部 |
负责组织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单位,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舆论引导,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宣传报道和防病知识普及工作。 |
3 |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
负责市级药品储备管理相关工作。 |
4 |
中铁北京局石家庄办事处 |
负责协调区域内火车站加强与属地联防联控工作,根据属地协查通知,将确诊、疑似病例移交指定的医疗机构处理,防止传染病通过铁路运输的环节传播,确保铁路安全畅通,确保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器械等急用物资和有关标本的运送,协调疫区铁路单位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
5 |
市政府外事办 |
负责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涉外事务,接待国际组织考察等方面工作。 |
6 |
市林业局 |
负责组织开展对陆生野生动物的资源调查和监测,组织专家分析和提出有关陆生野生动物的分布、活动范围和迁徙动态趋势等预警信息;协助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开展对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的监测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迅速采取隔离控制等措施。 |
7 |
市教育局 |
负责与卫生部门密切配合,组织实施各类学校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控制措施,做好在校学生、教职工的宣传教育和自我防护工作。 |
8 |
市公安局 |
负责协助卫生行政部门落实强制隔离措施,依法、及时、妥善处置有关突发事件,查处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 |
9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负责市场监督管理、维护市场秩序;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药品、医疗设备和器械的监督管理。 |
10 |
市民政局 |
负责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期间的社会捐赠资金、物品接收工作,负责赈灾资金和物资的筹集、发放及管理工作,对符合条件的生活困难群体实行低保、特困或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督促殡仪馆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传染病患者遗体的运送和火化工作。 |
11 |
市交通运输局 |
负责督促辖区内客运公司及市公交总公司履行主体责任,按照防疫要求对其所有车辆进行消毒,做好疫情期间医务人员转运及疫区紧缺物资运力的调配工作。 |
12 |
市农业农村局 |
组织做好家畜家禽疫病防治工作,开展与人类接触密切的动物相关传染病的监测和管理工作。 |
13 |
市商务局 |
负责组织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做好参加本部门组织的经贸活动人员的宣传、登记、观察、报告工作。 |
14 |
石家庄机场海关 |
组织做好石家庄机场口岸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的出入境卫生检疫、口岸传染病监测、口岸卫生监督、入境客运航空器终末消毒监督和固液体废弃物处理监督工作。 |
15 |
市轨道办 |
负责做好地铁站和车辆的卫生消毒、乘客健康监测等各项防控措施的落实。 |
16 |
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组织做好旅游团组及人员的宣传、登记、观察工作,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海内外旅游团队中发生和跨地区传播扩散。 |
17 |
市医疗保障局 |
负责研究制定和完善医疗救助政策,做好医疗救助政策的贯彻落实和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考核情况。 |
相关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