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事项 |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验收 |
行政主体 |
市公安局 |
实施依据 |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16年8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1号)附件第41项“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及工程验收。实施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2.《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86号)第四条“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和工程验收实行“属地管理、分级审批”的原则,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实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厅、局可以根据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的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等情况,结合本地区实际,确定本行政区域具体负责实施的公安机关,报公安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3.《关于<贯彻执行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冀公治〔2006〕76号)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申请事项许可条件、需要提交全部材料目录,并按申请人的要求进行相关解释说明。及时告知不予受理的决定及理由;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申请材料全部内容。 2.审查责任:在规定时限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组织专家对申请事项进行评估,并进行实地勘察,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作《行政许可事项批准决定书》,送达申请人并通知属地公安机关落实监管责任。 5.事后监管责任:对有关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对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资申请以及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通过审核或获取许可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6.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明知是不符合标准的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不予批准,或者擅自发放《安全防范设施合格证》的; 2.除不可抗力外,不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时限办理审批和验收的; 3.利用职权故意刁难申请人、施工单位,索取、收受贿赂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4.实施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5.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