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事项
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区域审批
行政主体
市公安局
实施依据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1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4号公布,2013年12月7日修订)第四十九条“未经公安机关批准,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不得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划定,并设置明显的标志。”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21年4月29日第三次修正)第五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第三十九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
3.《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2006年11月25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2021年9月29日修正)第二十二条“在限制通行的区域或者路段确需通行的机动车,应当随车携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通行证件,并按规定的时间、区域、路线通行。”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相关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核实,在两个工作日作出办理或者不予办理的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送达申请人并通知属地公安机关落实监管责任。
5、事后监管责任:对有关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对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资申请以及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通过审核或获取许可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未严格审查许可条件,存在隐患的;行政许可后续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5.擅自增设、变更的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的;
6.在许可审批过程中违法收取费用的;
7.在许可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8.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