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事项
校车驾驶资格许可
行政主体
市公安局
实施依据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2012年3月28日国务院第197次常务会议通过,2012年4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617号公布)第二十三条“校车驾驶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第二十四条“机动车驾驶人申请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应当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材料。”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相关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核实,在两个工作日作出办理或者不予办理的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送达申请人并通知属地公安机关落实监管责任。
5、事后监管责任:对有关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对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资申请以及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通过审核或获取许可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未严格审查许可条件,存在隐患的;行政许可后续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5.擅自增设、变更的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的;
6.在许可审批过程中违法收取费用的;
7.在许可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8.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