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事项 |
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 |
行政主体 |
市公安局 |
实施依据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445号令)第二十条“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或者在国务院公安部门确定的禁毒形势严峻的重点地区跨县级行政区域运输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运出地的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批;运输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运出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批。经审批取得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症候,方可运输。”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受理易制毒化学品运输单位申请的运输许可证或备案 2.审查责任:申报材料符合要求的,由审批实施机关在规定时间内组织实地核查和专家评审 3.决定责任:实地核查和专家评审通过后,符合条件的,由实施机关在收到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申请10日内、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申请3日内发给许可证 4、送达责任:送达申请人并通知属地公安机关落实监管责任。 5、事后监管责任:对有关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对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资申请以及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通过审核或获取许可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未严格审查许可条件,存在隐患的;行政许可后续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5.擅自增设、变更的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的; 6.在许可审批过程中违法收取费用的; 7.在许可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8.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