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事项 |
保安员证核发 |
行政主体 |
市公安局 |
实施依据 |
1.《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4号)第十六条“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品行良好,具有初中以上学历的中国公民可以申领保安员证,从事保安服务工作。申请人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考试、审查合格并留存指纹等人体生物信息的,发给保安员证。提取、留存保安员指纹等人体生物信息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2.《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公安部令第112号)第二十一条“县级公安机关对申请人的报名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规定的,上报设区市的公安机关发给准考证,通知申请人领取。” 第二十二条“设区市的公安机关应当根据本地报考人数和保安服务市场需要,合理规划设置考点,提前公布考试方式和时间,每年考试不得少于2次。” 第二十三条“申请人考试成绩合格的,设区市的公安机关核发保安员证,由县级公安机关通知申请人领取。”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相关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核实,在两个工作日作出办理或者不予办理的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送达申请人并通知属地公安机关落实监管责任。 5、事后监管责任:对有关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对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资申请以及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通过审核或获取许可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未严格审查许可条件,存在隐患的;行政许可后续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5.擅自增设、变更的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的; 6.在许可审批过程中违法收取费用的; 7.在许可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8.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备注 |
县级初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