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码
12
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
权力事项
对盐业管理对象的监督检查
行政主体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实施依据
《食盐专营办法》(国务院令第696号)第四条“国务院盐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盐业工作,负责管理全国食盐专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盐业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食盐专营工作。 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第五条“盐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工业用盐等非食用盐的管理,防止非食用盐流入食盐市场。” 第二十三条“盐业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 (二)查阅或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购销记录及其他有关资料;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盐业管理对象的情况组织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 3、移送责任: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当事人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对本辖区内盐业管理对象的情况组织监督检查;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 3、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 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当事人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