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涉及部门 | 职责分工 |
1 | 市应急管理局 | 负责加强对尾矿库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各类安全隐患和违法违规生产行为,对不具备相应安全生产条件或整改无望的,运行到设计最终标高或者不再进行排尾作业的尾矿库,以及停用时间超过3年、没有生产经营主体的尾矿库提请当地政府实施关闭。 |
2 | 市发展改革委 | 做好尾矿库相关建设项目的核准、备案工作,不予受理不符合产业规划和政策要求的尾矿库建设项目申请以及在已有尾矿库下游影响区域内新建企业或其他重要设施的建设项目申请。对应报政府核准、备案而未申报并擅自开工,以及未按项目核准、备案文件要求进行建设项目依法予以处置。 |
3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严格尾矿库建设用地审批,对已关闭尾矿库要监督用地单位及时复垦。 |
4 | 市水利局 | 负责河道和水库管理范围内堆存尾矿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加强尾矿库水土保持措施落实情况监管,闭库后尾矿库生产经营单位要及时进行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并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备。 |
5 |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 负责推进尾矿综合利用工作,加大政策支持引导力度,扶持和培育尾矿综合利用骨干企业,有效缓解尾矿堆存带来的环境污染和安全隐患。 |
6 | 市生态环境局 | 负责尾矿库环境应急管理,依法查处尾矿库企业未落实环境保护“三同时”、废水超标排放等环境违法行为。 |
7 | 市气象局 | 负责尾矿库集中地区雨情监测和汛情研判,及时发布气象预警信息。 |
8 | 市消防救援支队 | 会同应急管理等部门负责尾矿库事故救援工作。 |
相关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