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人机”等通用航空器监管
序号 涉及部门 职责分工
1 市公安局 负责组织协调重大活动期间“无人机”等“低慢小”航空器的地面防范管控工作;对空中不明情况和无人驾驶航空器违规飞行的,公安机关可对低空目标实施先期处置,并负责违法违规“无人机”等“低慢小”航空器落地后的秩序维护和现场处置工作。对相关违法行为依据《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予以行政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市城管综合行政执法局 负责依法查处在城区违章销售“无人机”等通用航空器等影响市容环境卫生行为。
3 市农业农村局 负责查处未取得操作证书从事常规农用无人机驾驶航空器作业飞行活动。指导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4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负责查处生产、改装、组装、拼装、销售和召回微型、轻型、小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违反产品质量或者标准化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
5 民航局 负责无人驾驶航空器评估、考核、发放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营合格证和无人驾驶航空器操控员执照。

相关依据:

总参谋部、 公安部、海关总署、工商总局、体育总局、安全监管总局、 民用航空局、中国气象局 《关于加强和改进通用航空 管理的意见》(参作〔2010〕790号)
《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