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涉及部门 | 职责分工 |
1 | 市交通运输局 | 负责与公安交管部门开展联合执法,依法查处超限超载车辆;负责联合治超检测站的建设、运行和管理;负责对政府公示的货运源头企业实行流动巡查,必要时可向重点企业派驻执法人员,防止超限超载车辆出场上路;监督、督导货运源头执行《河北省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规定》,对违反《治超规定》的行为,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依法予以处罚;建立货运源头、货运企业及从业人员信息系统和档案,按照交通运输部《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8号)实施对从业人员的记分扣分制度。 |
2 | 市公安局 | 负责与交通运输部门开展联合执法,依法查处超限超载车辆;负责维护联合治超检测站周边道路的交通秩序;严厉打击车托带车、强行闯卡等扰乱治超或集结车辆恶意堵塞交通等不法行为,维护治超秩序;对抄告事项进行查处,查处结果反馈抄告部门。 |
3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取缔公路沿线的非法煤场、沙场、石料场、渣土场;配合有关部门查处非法买卖、非法拼装、改装汽车和超范围经营等违法行为,依法取缔非法拼装、改装企业;协调联合治超检测设备的检定或校准工作;检查从事改装、拼装车辆生产企业的生产场所及标准执行情况。查处不符合备案标准的汽车生产、改装企业及其产品,杜绝无标生产行为;责令货运车辆生产、改装企业召回虚假标定的货运车辆;对抄告事项进行查处,查处结果反馈抄告部门。 |
4 | 市应急管理局 | 配合有关部门,对车辆超限超载导致的桥梁坍塌、重大交通安全责任事故进行调查处理。依照《河北省公路条例》有关规定,落实对由本部门主管其生产经营的货运源头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加强对其装载行为的监督管理,督促货运源头单位履行主体责任。 |
5 | 市水利局 | 负责河道采砂管理,打击非法采砂行为;提供本部门许可的货运源头企业名单及其相关非涉密信息(包括企业名称、地址、联系电话及营业范围);对抄告的事项进行查处,查处结果反馈抄告部门。依照《河北省公路条例》有关规定,落实对由本部门主管其生产经营的货运源头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加强对其装载行为的监督管理,督促货运源头单位履行主体责任。 |
6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负责自然资源开采的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取缔非法开采企业;配合相关部门依法查处非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及时提供本部门许可的货运源头企业名单及其相关非涉密信息(包括企业名称、地址、联系电话及营业范围);对抄告的非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进行查处,查处结果反馈抄告部门。 |
7 |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 配合做好辖区内有关车辆生产企业的生产一致性进行监督管理。 |
8 | 市行政审批局 | 负责依法做好采矿、采砂、装载企业注册登记,配合交通部门落实“一超四罚”工作。 |
9 | 市生态环境局 | 负责开展重点用车单位和集中停放地的检查及监督性抽测工作。依照《河北省公路条例》有关规定,落实对由本部门主管其生产经营的货运源头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加强对其装载行为的监督管理,督促货运源头单位履行主体责任。 |
相关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