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事项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审批 |
行政主体 |
市水利局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修正)第二十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下发批复意见。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5、办理项目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