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事项 |
利用堤顶、戗台兼做公路审批 |
行政主体 |
市水利局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确需利用堤顶或者戗台兼做公路的,须经上级河道主管机关批准。堤身和堤顶公路的管理和维护办法,由河道主管机关商交通部门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提交申请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 2.审查责任:按照相关政策,对提交材料进行审查,并组织现场查验,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4.通知责任:准予许可的将批复文件及时通知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大坝安全事故的;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7.办理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