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类型 |
行政强制 |
权力事项 |
查封、扣押实施违法行为的工具及施工机械、设备等 |
行政主体 |
市水利局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1991年6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2010年1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2010年1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九号公布,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报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查封、扣押实施违法行为的工具及施工机械、设备等。” |
责任事项 |
1.调查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应当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2.审查责任:案件承办机构负责人对办案人员提出的采取(解除)查封、扣押的理由及法律依据进行审查,特别关注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必要性。 3.决定责任:经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4.执行责任:制作并送达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妥善保管理查封、扣押的工具及施工机械、设备。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法定条件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2.扩大查封、扣押、冻结范围的; 3.查封、扣押的期限超过法定期限的未作出处理决定的。 4.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 5.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 6.在行政强制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7.在行使行政强制权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