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用机动车环保监督抽测工作
序号 涉及部门 职责分工
1
市生态环境局
负责在不影响道路正常通行的情况下,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通过现场检测、在线监控、摄像拍照、遥感监测、车载诊断系统检查等方式对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抽测;负责在机动车集中停放地、维修地对在用机动车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抽测。
2
市公安局
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在道路上拦截抽测机动车,并由环保取证公安依法处罚。
3
市交通运输局
负责对具有机动车排放维修治理能力,并且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联网的汽车排放性能维护(维修)企业进行监督检查。

相关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10月26日修订)
2.《河北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3.《河北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