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尘污染防治
序号 涉及部门 职责分工
1
市生态环境局
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2
市直有关部门
市住建、自然资源和规划、交通运输、城市管理、工信、农业农村、水利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3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负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负责制定扬尘污染防治专项规划,建立健全扬尘污染防治统筹协调、长效管理和财政投入保障机制。
4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负责做好本辖区内的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发现扬尘污染行为及时予以制止,并报告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相关依据:

《河北省扬尘污染防治办法》(省政府令〔2020〕第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