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辖区内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情况的监督管理
序号 涉及部门 职责分工
1
市生态环境局
对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依法予以处罚。
2
市住建、城管、交通运输、水利、园林等部门
负责对主管范围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工地及企业的管理。负责建立完善工地台账,督促机械所有人或使用人对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信息编码登记;非道路移动机械进出施工现场的,负责督促施工单位在非道路移动机械信息管理平台上进出场扫码登记并建立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台账。
3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负责对影响非道路移动机械气体排放燃料、氮氧化物还原剂、油品清洁剂等有关产品的质量进行监督抽查,并定期公布抽查结果。

相关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2.《河北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4.《河北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