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抚对象医疗保障
序号 涉及部门 职责分工
1 市退役军人
事务局
负责会同医保、财政、卫健委等部门制定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会同医保部门审核退出现役的一至六级残疾军人身份,将符合条件的人员纳入职工医保范围,并按照残疾等级级别予以政策倾斜。
2 市财政局 负责参与制定市医疗保障办法;及时安排下达资金,指导各地及时做好医疗保障补助和配套资金的发放。
3 市医疗保障局 负责参与制定市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将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纳入市基本医疗保障范围。
4 市卫生健康委 负责参与制定市医疗保障办法;组织医疗机构为优抚对象提供优质医疗服务,设置退役军人优先标识。

相关依据:

1.《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2.民政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办法》(民发〔2005〕199号)
3.《河北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总体规划》(冀政〔1999〕12号)
4.《河北省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冀民〔2007〕57号)
5.《河北省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办法》(冀民〔2006〕7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