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机构综合监管
序号 涉及部门 职责分工
1 市民政局 负责对养老服务机构服务质量的监督管理,推进养老服务标准化体系建设,开展养老服务机构信用监管,对养老服务机构进行备案管理。
2 市委编办 负责对符合登记条件的公办养老机构进行登记管理。
3 市公安局 负责查处扰乱养老服务机构工作秩序,故意伤害、虐待老年人等侵犯老年人人身权利,以及以养老服务为名实施非法集资和诈骗等侵犯老年人财产权利的违法犯罪行为。加强人口管理信息的共享应用,提升服务管理效率。
4 市财政局 负责会同发展改革、民政部门依法对养老服务机构奖补资金使用情况、政府购买养老服务进行监督管理。
5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依照职责权限做好院校外和技工院校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监督管理。
6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负责对乡镇(街道)依法依规监督检查养老服务机构用地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7 市生态环境局 负责对养老服务机构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8 市行政审批局 负责对社会力量设立的公益性、经营性养老服务机构以及养老服务领域行业组织进行登记,对养老机构设立医疗机构进行审批。负责加强养老服务信用信息的共享应用。
9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负责指导督导各县(市、区)做好已办理施工许可的养老服务设施工程的施工质量安全监督工作。指导督导各县(市、区)做好养老服务设施的消防审验和备案工作。
10 市卫生健康委 依法负责指导养老服务机构聚集性传染病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和应急工作。依法负责采集、汇聚、存储、应用、共享老年人基本健康医疗数据。
11 市应急管理局 负责按程序提请本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将养老服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纳入对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年度安全生产考核。
12 市消防救援支队 依法负责对养老服务机构实施消防监督检查。
13 市审计局 负责对财政资金的使用情况、政府购买养老服务进行监督检查。
14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负责查处养老服务机构价格违法行为,会同民政部门推动养老服务标准化工作,对养老服务机构的特种设备安全、食品药品安全进行监督检查。
15 市委金融办 负责对监管领域内地方金融组织参与养老服务市场相关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协调有关部门依法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
16 市医疗保障局 负责对纳入医保定点的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医保基金的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相关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2.《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3.《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4.《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5.《关于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冀政办字〔2021〕25号)
6.《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进一步优化养老服务业营商环境的通知》(〔2019〕-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