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
序号 涉及部门 职责分工
1 市民政局 负责拟订全市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政策,指导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做好相关工作,并进行监督管理。
2 市教育局 负责安排流浪乞讨适龄未成年人到救助管理机构所在地县级教育部门调剂安排入学接受义务教育,对于不适合入校接受教育的,要支持救助管理机构开展替代教育,做好教育矫治工作。
3 市公安局 承担街面巡查和转介任务,强化街头巡查管理和解救工作;依法对救助和托养机构治安工作进行监管,指导做好内部安全管理工作。
4 市司法局 指导各有关部门加强法律法规宣传,加强民间矛盾纠纷排查化解,预防和减少因民间纠纷引发流浪乞讨现象,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流浪乞讨人员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
5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负责组织开展流浪乞讨人员技能培训和就业帮扶工作。为已落实户籍的长期滞留人员依法办理社会保险。
6 市残联 负责为已由政府安置的长期滞留的流浪乞讨人员中符合评残要求的人员办理残疾证,确保流浪乞讨人员及时享受残疾人相关福利政策。
7 市城管综合行政执法局 负责指导、督促各县(市、区)城市管理部门承担街面巡查和转介任务,依法依规做好防范和处理街头流浪乞讨人员违反城市管理的行为。
8 市交通运输局 负责指导各汽车站运营管理单位对汽车站内流浪乞讨人员的劝导救助。
9 市国资委 负责监管企业所属汽车站内和地铁内流浪乞讨人员的劝导救助,并为救助管理机构送返流浪乞讨人员提供乘车方便,畅通进站购票渠道。对于特殊时期、大规模救济、救助提供应急专用通道或绿色通道。
10 市卫生健康委 负责流浪乞讨人员的医疗救治工作,指导做好流浪乞讨人员救治和卫生防疫工作;对救助和托养机构的疾病防控和内设医疗机构进行监管。
11 市医疗保障局 负责为已由政府安置的符合参保条件的长期滞留的流浪乞讨人员办理医疗保险工作。
12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负责对救助和托养机构内设食堂食品和药品的安全监管,督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完善食品药品安全制度。
13 市轨道办 负责地铁车站内流浪乞讨人员的劝导救助,为救助管理机构送返流浪乞讨人员提供乘车方便。
14 市火车站 负责火车站内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和劝导,为救助管理机构购买乘车凭证和接送流
浪乞讨人员进出站提供乘车方便。

相关依据:

《关于加强和改进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石办发〔2019〕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