尸体出入境运输管理工作
序号 涉及部门 职责分工
1 市卫生健康委 负责对医疗机构出具《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的监督管理。
2 市公安局 负责出具非正常死亡的证明书。
3 市民政局 外国人、海外华侨、港澳台同胞,其尸体或骨灰运出境外或运进中国境内安葬者,应由其亲属、所属驻华使领馆或接待单位申报,经死亡当地或原籍或尸体安葬地的市民政部门同意。
4 市政府外事办 外国人、港澳同胞,其尸体或骨灰运出境外或运进中国境内安葬者,应由其亲属、所属驻华使领馆或接待单位申报,经死亡当地或原籍或尸体安葬地的市外办同意。
5 市台办 台胞,其尸体或骨灰运出境外或运进中国境内安葬者,应由其亲属、所属驻华使领馆或接待单位申报,经死亡当地或原籍或尸体安葬地的市台办同意。
6 市交通运输局 协助民政部门管好尸体运输工作。

相关依据:

1.《关于进一步规范人口死亡医学证明和信息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规划法〔2013〕57号)
2.《关于尸体运输管理的若干规定》(民事发〔1993〕2号)
3.《关于遗体运输入出境事宜有关问题的通知》(民事发〔1998〕11号)
4.《尸体出入境和尸体处理的管理规定》(2006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