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事项 |
延长危险废物贮存期限审批 |
行政主体 |
市生态环境局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一条:“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贮存危险废物不得超过一年;确需延长期限的,应当报经颁发许可证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递交的纸质申请材料;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现场核查。 3、决定责任:下发“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 4、送达责任: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颁发“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医疗废物处置单位、危险废物收集单位的监督检查。 6、信息公开责任:向社会公布延长危险废物贮存期限审批决定情况。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依法作出行政许可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 2.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行为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备注 |
市级负责的医疗废物经营单位和收集类危险废物经营单位不涉及贮存超过一年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