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权力事项 |
对生产、经营或者使用监控化学品的进行监督检查 |
行政主体 |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工信部令第48号)第三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全国监控化学品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控化学品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监控化学品的管理工作。 第四十四条“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控化学品管理部门,依法对从事监控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以及进出口单位的监控化学品有关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生产、经营或者使用监控化学品的情况组织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 3、移送责任: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当事人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对本辖区内生产、经营或者使用监控化学品的情况组织监督检查;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 3、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 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当事人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