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类型
行政强制
权力事项
查封、扣押涉嫌违法的食盐、原材料、工具、设备、场所
行政主体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实施依据
《食盐专营办法》(国务院令第696号)第二十三条“盐业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
(二)查阅或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购销记录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查封、扣押与涉嫌盐业违法行为有关的食盐及原材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或者销售食盐的工具、设备;
(四)查封涉嫌违法生产或者销售食盐的场所。
采取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措施,应当向盐业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书面报告,并经批准。
盐业主管部门调查涉嫌盐业违法行为,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责任事项
1、催告责任:对违法生产或者销售食盐的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作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
3、执行责任:由盐业主管部门组织查封、扣押涉嫌违法的食盐、原材料、工具、设备、场所。
4、事后监管责任:现场检查盐业生产和经营情况。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的;
2、对应当由盐业主管部门强制实施查封、扣押涉嫌违法的食盐、原材料、工具、设备、场所而未组织实施的;
3、因违法实施行政强制,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4、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5、将行政强制交由非行政执法人员实施的;
6、在实施行政强制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7、在行使行政强制权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的。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