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类型 |
行政备案 |
权力事项 |
对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拆除时制定的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备案 |
行政主体 |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
实施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8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拆除设施、设备或者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制定包括应急措施在内的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报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并实施。” 2.《河北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2021年11月23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拆除设施、设备或者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制定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方案包括被拆除设施、设备或者建筑物、构筑物的基本情况,残留物料、污染物、污染设施和设备的安全处置以及应急措施,土壤污染防治要求和对周边环境的污染防治措施等内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应当在拆除活动十五个工作日前报所在地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拆除活动相关记录应当归档保存。”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按照规定受理备案申请。 2、审查责任:审查是否符合备案条件, 对符合规定的依法予以备案,不符合规定的,出具不予备案通知书。 3、决定责任:做出审核决定,并按照规定作出准予备案通知书。 4、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备案事项监管。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备案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备案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备案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备案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备案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备案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办理企业备案,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