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权力事项 |
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 |
行政主体 |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
实施依据 |
1、《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办法》(工信部令第30号)第十九条“各级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加强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督促其依法进行生产。……” 2、《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实施办法》(工信部令第29号)第四条“……地(市)、县级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主管部门,协助省级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内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的监督管理工作,其职责由省级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规定。” 3、《河北省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实施办法》(省政府令〔2008〕 第 4 号)第四条“……各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的安全监督管理。”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的情况组织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 3、移送责任: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当事人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对本辖区内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的情况组织监督检查;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 3、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 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当事人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