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涉及部门 | 职责分工 |
1 | 市生态环境局 | 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
2 | 市直有关部门 | 市住建、自然资源和规划、交通运输、城市管理、工信、农业农村、水利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
其中就建筑与拆除工地扬尘治理分工如下:市住建局负责建筑工地内扬尘监管工作;市城管局负责拆除工地扬尘监管工作。 | ||
3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 负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负责制定扬尘污染防治专项规划,建立健全扬尘污染防治统筹协调、长效管理和财政投入保障机制。 |
4 |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 负责做好本辖区内的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发现扬尘污染行为及时予以制止,并报告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
相关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