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污染防治工作
序号 涉及部门 职责分工
1 市生态环境局 负责放射源的生产、进出口、销售、使用、运输、贮存和废弃处置安全的统一监管。负责组织实施放射源安全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负责放射源的生产、销售、使用、贮存和废弃处置领域从事辐射安全关键岗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管理;负责放射源的放射性污染事故的应急、调查处理和定性定级工作;协助公安部门监控追缴丢失、被盗的放射源。
2 市公安局 负责对放射源安全保卫和道路运输安全的监管;负责丢失和被盗放射源的立案、侦查和追缴;参与放射源的放射性污染事故应急工作。
3 市卫生健康委 负责放射源的职业病危害评价管理工作;参与放射源的放射性污染事故应急工作;负责放射源的放射性污染事故的医疗应急。
4 市邮政管理局 负责邮寄放射源的安全监督检查。
5 市交通运输局 负责放射源运输单位及其运输工具、人员的安全监管。
6 市行政审批局 负责核与辐射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负责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审批;辐射安全许可;各市(含定州、辛集)发放的《辐射安全许可证》单位的放射源转让备案;省内跨设区市转移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的备案;暂存处置废旧放射源回收(收贮)备案;负责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委托县级行政审批部门实施),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医疗机构建设项目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估报告审核,医疗机构建设项目放射性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

相关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2.《关于放射源安全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03〕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