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事项 |
对药品零售企业擅自经营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处罚 |
行政主体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实施依据 |
《反兴奋剂条例》(2004年1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8号公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根据2018年9月1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职责分工,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药品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药品零售企业擅自经营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的以及从其他途径移送的)涉嫌违 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陈述、 申辩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 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 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 告知书》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对案件重大、复杂或者涉嫌犯罪的,提交 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 的期限依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号) 执行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 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备注 |
《关于部分省级药品监管行政权力事项委托市级实施的指导意见》(冀药监法〔2019〕29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