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事项
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疫苗配送单位有本法第八十五条规定以外的违反疫苗储存、运输管理规范行为的处罚
行政主体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2019年6 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主席令第30号)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疫苗配送单位有本法第八十五条规定以外的违反疫苗储存、运输管理规范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对接种单位、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疫苗配送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接种单位、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疫苗配送单位处违法储存、运输疫苗货值金额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的以及从其他途径移送的)涉嫌违 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陈述、 申辩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 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 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 告知书》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对案件重大、复杂或者涉嫌犯罪的,提交 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 的期限依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号) 执行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 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备注
《关于部分省级药品监管行政权力事项委托市级实施的指导意见》(冀药监法〔2019〕2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