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码
19
权力类型
其他类
权力事项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信息查询和个人账户一次性支取(主项)--参保人员参保信息查询(子项)
行政主体
市医疗保障局
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一章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第十六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建立缴费记录,其中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并应当按照规定记录个人账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保存缴费记录,并保证其完整、安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至少每年向缴费个人发送一次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通知单。 缴费单位、缴费个人有权按照规定查询缴费记录。 3、《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七十四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业务经办、统计、调查获取社会保险工作所需的数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如实提供。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为用人单位建立档案,完整、准确地记录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缴费等社会保险数据,妥善保管登记、申报的原始凭证和支付结算的会计凭证。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完整、准确地记录参加社会保险的个人缴费和用人单位为其缴费,以及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等个人权益记录,定期将个人权益记录单免费寄送本人。 用人单位和个人可以免费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核对其缴费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参保人按照《石家庄市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的要求,提供受理材料,材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补充材料; 2、审查责任:按照“事项清单”审核材料完整性、有效性; 3、决定责任:按照经办流程予以办理; 4、送达责任:现场办结的业务告知或打印其查询内容;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事项申请不受理的; 2、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全的全部内容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