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码
20
权力类型
其他类
权力事项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信息查询和个人账户一次性支取(主项)——参保人员个人账户一次性支取(子项)
行政主体
市医疗保障局
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一章第八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2、《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十四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业务经办、统计、调查获取社会保险工作所需的数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如实提供。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为用人单位建立档案,完整、准确地记录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缴费等社会保险数据,妥善保管登记、申报的原始凭证和支付结算的会计凭证。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完整、准确地记录参加社会保险的个人缴费和用人单位为其缴费,以及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等个人权益记录,定期将个人权益记录单免费寄送本人。 用人单位和个人可以免费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核对其缴费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3、《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六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建立缴费记录,其中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并应当按照规定记录个人账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保存缴费记录,并保证其完整、安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至少每年向缴费个人发送一次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通知单。 缴费单位、缴费个人有权按照规定查询缴费记录。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参保人按照《石家庄市医疗保险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的要求,提供受理材料,材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补充材料; 2、审查责任:按照“事项清单”审核材料完整性、有效性; 3、决定责任:按照经办流程予以办理; 4、送达责任:业务办理完成后告知参保人员或单位清户已办理完成,15个工作日内,清户款拨付至单位或个人账户;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业务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核义务的; 3、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