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码
18
权力类型
其他类
权力事项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信息查询和个人账户一次性支取(主项)--参保单位参保信息查询(子项)
行政主体
市医疗保障局
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一章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2、《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6号)第五条参加社会保险的外国人,符合条件的,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在达到规定的领取养老金年龄前离境的,其社会保险个人账户予以保留,再次来中国就业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经本人书面申请终止社会保险关系的,也可以将其社会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3、《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6号)第六条外国人死亡的,其社会保险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4、《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十四条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税。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5、《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医保局令第41号)第七条港澳台居民在达到规定的领取养老金条件前离开内地(大陆)的,其社会保险个人账户予以保留,再次来内地(大陆)就业、居住并继续缴费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经本人书面申请终止社会保险关系的,可以将其社会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已获得香港、澳门、台湾居民身份的原内地(大陆)居民,离开内地(大陆)时选择保留社会保险关系的,返回内地(大陆)就业、居住并继续参保时,原缴费年限合并计算;离开内地(大陆)时已经选择终止社会保险关系的,原缴费年限不再合并计算,可以将其社会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单位按照《石家庄市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的要求,提供受理材料,材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补充材料。 2、审查责任:按照“事项清单”审核材料完整性、有效性。 3、决定责任:按照经办流程予以办理。 4、送达责任:现场办结的业务告知或打印其查询内容。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事项申请不受理的 ; 2、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全的全部内容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