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事项 |
广播电台、电视台变更台名、台标、节目设置范围或节目套数审批 |
行政主体 |
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实施依据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设立的广播电台、电视台或者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设立的电视台变更台名、节目设置范围或者节目套数,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设立的广播电台、电视台或者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设立的电视台变更台标的,应当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县、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设立的广播电台、电视台变更台名、节目设置范围或者节目套数的,应当经省级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 《广播电台电视台审批管理办法》(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7号发布,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13号修正)第七条“中央级广播电台、电视台的设立、合并和相关事项变更,直接报广电总局审批。地方级广播电台、电视台的设立和变更,由本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向上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逐级审核后,报广电总局审批。教育电视台的设立、合并和相关事项的变更,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征得同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同意后,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逐级审核后,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报广电总局审批。”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文书,按规定送达。 5.事后监管责任:对审核的事项进行后续监管。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要求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未按规定送达的; 5.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6.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7.办理行政许可,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备注 |
省级权限委托市级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