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事项 |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审批 |
行政主体 |
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实施依据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2016年8月25日修正)附件第303项:“开办视频点播业务审批”实施机关“广电总局、省级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广电总局令第35号,2015年8月28日修正)第五条、第六条、第十二条。 第五条“开办视频点播业务须取得《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 第六条“《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分为甲、乙两种。 “持有《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甲种)》的机构,可在许可证载明的行政区域内从事视频点播业务。 “持有《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的机构,可在许可证载明的宾馆饭店内从事视频点播业务。” 第十二条“申请《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应向当地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第十条规定的申报材料。经逐级审核后,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申办机构可以安装视频点播设备。设备安装完毕,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组织验收,根据验收结论做出决定,符合条件的,颁发《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并在九十日内报广电总局备案;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办机构并说明理由。”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文书,按规定送达。 5.事后监管责任:对审核的事项进行后续监管。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要求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未按规定送达的; 5.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6.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7.办理行政许可,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备注 |
省级权限委托市级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