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事项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许可
行政主体
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实施依据
1.《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1993年10月5日国务院令第129号,2018年9月18日国务院令第703号修正)第三条 国家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生产、进口、销售、安装和使用实行许可制度。生产、进口、销售、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许可的条件,由国务院有关行政部门规定。
2.《〈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广播电影电视部令第 11号)第十条 安装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施工单位,必须持有《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许可证》。申领安装许可证的条件和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自行制定。单位和个人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必须由持有《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许可证》的单位提供安装和维修服务。
3.《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暂行办法》(2009年8月6日广电总局令第60号,2015年8月28日修改)第四条国家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实行许可制度。设立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卫星节目运营机构不得向未取得《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许可证》的单位委托卫星节目落地代理、收视授权。第七条设立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应当根据拟申请服务区的范围,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逐级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审批。第八条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许可证》载明的业务类别、服务区等事项从事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活动。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机构申报材料进行受理。
2.审查责任:对机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同意上报省广播电视局。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
5.事后监管责任:对审核的事项进行后续监管。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的;
2.对不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或者超越法定职权进行备案的;
3.对符合条件的机构不予备案或者不在规定期限内予以备案的;
4.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备案的;
6.办理备案、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备注
市、县按职责权限进行初审和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