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事项 |
广播电视专用频段频率使用许可 |
行政主体 |
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实施依据 |
1.《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8月11日国务院令第228号,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令第645号第一次修订,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第二次修订)第十八条 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指配广播电视专用频段的频率,并核发频率专用指配证明。 2.《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广电总局令第45号) 第十三条 广电总局委托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以下业务,申请单位应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逐级审核后,报请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领取《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无线)》(二)使用小功率调频、电视发射设备(发射机标称功率50瓦(含)以下)进行广播的。第二十一条; 依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取得《广播电视节目传输业务许可证(无线)》的单位,如需拟申请使用广播电视频率,应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逐级审核后,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领取《广播电视频率使用许可证(乙类)》。 许可证有效期为四年。有效期届满需继续开展业务的,应于届满前六个月按本办法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手续。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机构申报材料进行受理。 2.审查责任:对机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同意上报省广播电视局。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 5.事后监管责任:对审核的事项进行后续监管。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的; 2.对不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或者超越法定职权进行备案的; 3.对符合条件的机构不予备案或者不在规定期限内予以备案的; 4.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备案的; 6.办理备案、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备注 |
市、县按职责权限进行初审和审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