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事项 |
乡镇设立广播电视站和机关、部队、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设立有线广播电视站审批 |
行政主体 |
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实施依据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乡、镇设立广播电视站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审核,并按照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审批。” 《广播电视站审批管理暂行规定》(广电总局令第32号,2020年10月29日修改)第三条“市辖区、乡镇以及企事业单位、大专院校可申请设立广播电视站。 “每个申请单位只能设立一个广播电视站,并只能在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核定的区域范围内播出广播电视节目。” 第五条“申请设立广播电视站,须由申请单位向当地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逐级审核同意后,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申请设立广播电视站,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 “(二)广播电视节目转播技术方案、覆盖范围以及自办广播业务或电视业务的主要内容; “(三)人员、资金、场地、设备的相关材料; “(四)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要求提交的其它文件。”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文书,按规定送达。 5.事后监管责任:对审核的事项进行后续监管。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要求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未按规定送达的; 5.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6.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7.办理行政许可,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备注 |
省级权限委托市级实施 |